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FIFE稿件被退稿了

第一篇發展與驗證FIFE問卷之結果未如理想,稿件收在抽屜中,僅於2012之學會研討會發表海報。第二篇以FIFE問卷調查中風個案之OT需求與滿意度之稿件,被退稿了!對於初學者而言,真是備受打擊...但也讓我們知道此主題未來的研究方向

審稿者建議如下:
審稿者1
"本研究立意良好,惟所選用之中風病人主觀疾病經驗篩檢量表(SIMS)尚未有全文發表,並且於引用之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第三十一次學術研討會會報發表摘要中亦指出未來宜修改問卷問題以及完成心理計量特性驗證。建議先完成作者自述SIMS修正並發表全文。另外,請區分問卷與訪談兩種不同概念與執行方式。"

審稿者2
1. 個案篩選條件之一年齡設為年滿20歲,理由為何?請於篩選條件中特別說明。另個案僅接受OT治療次數超過6次便可納入收案對象,這點請說明設在接受6次OT介入之個案,研究者如何確保個案有足夠能力對 14種OT服務內容選項(14項中其它選項列入病人選項非常不適合) 反映其服務需求滿意度? 
→我的看法為保留20歲之年齡限制,修改接受OT時間限制。
設定收案條件為20歲以上成人之原因為確認個案之認知發展已成熟,較可理解問卷內容。
設定個案接受6次以上之OT,是以住院個案至少接受服務1週以上,OPD個案至少接受2~3週服務為標準而定,我們假設此期間個案之治療師可能已與個案說明 OT相關資訊,並已討論出治療目標計畫,開始進行訓練。因此,我們設定個案接受OT6次以上,以確認其對於OT服務有基礎的瞭解(至少「知道」OT),並已接受部分OT之訓練或服務,可回覆其滿意度。但或許僅接受OT6次左右之個案僅接受治療計畫中之部份服務,且尚無成效,因此可能低估滿意度,或對於OT服務尚無太多感想。
2. 因個案在接受OT治療服務後才能真正反映個案對接受OT治療服務的滿意度。而本案是否將”個案未接受OT服務的情況” 和 ”個案接受OT服務但對OT服務及個案需求之間有滿意程度” 這兩種不同情況混為一談? 如表3所示,若是,請說明為何可以混為一談(視為同一測量向度)的理由及依據。
→我認為我們或許應修改此部份之問卷設計,目前的想法為請個案針對每一項服務都評需求程度與滿意程度。
我們是以個案已接受OT為前題,分析個案對於各項OT服務需求之滿意度,並將「未獲服務」視為滿意度不佳的指標之一;然審稿者認為應以個案已各項OT服務為前題,再分析滿意度,因滿意度與是否獲得服務為不同的概念。
3. 由本研究結論發現若OT機構未能提供OT治療服務的選項,則將對個案OT服務需求未獲滿足程度產生很大的加權影響,而OT服務需求未獲滿足程度之意含前提是個案有OT服務需求,但機構未能提供該項服務,因此本文中應優先確定不同個案的OT不同服務需求有那幾項後,再來進行後續分析。而不能將每位個案僅限14項服務中選三個需求情境下去作分析。這樣會產生很大的偏差(Bias)。研究結果應用性也將受侷限。
→我目前對於如何避免各機構之環境限制尚無想法。
我們當初設計量表時,選項為較廣泛地包含所有OT可提供的服務,而未考量不同服務場所可提供之OT服務差異。但若由個案自陳服務需求,則又受限於個案之OTK程度而影響回答。
4. 表1 的欄位屬性要標明,表2, 表3所示的資料結果如何對應到需求程度及需求未獲滿足百分比,請以註解方式清楚說明,否則讀者不易理解
→我會再補充註解說明。
整體而言,本文之資料收集過程嚴謹度不夠資料收集者之間的異質性可能對資料信度產生問題,研究變項的操作性定義如需求未獲滿足百分比不夠周嚴量表工具信效度亦未驗証,這些因素恐降低研究結果的參考價值

根據2位審稿者之建議,此主題之研究應先修改FIFE問卷,待心理計量特性驗證有不錯的結果後,再以「有效的」問卷去做調查。預計這個暑假著手進行...重新再出發。屆時應再重新思考研究設計,並定義清楚欲分析之變項。
另外,我不太理解審稿者1的第二個建議,為什麼問卷不行以訪談方式完成呢?我的想法是可以,但可能「問卷」一詞易造成混淆而誤認為自填方式完成。

1 則留言:

  1. No worries!
    吸收審查者的日月精華,您會茁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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