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與菀薈討論彼此獨立分類文章結果,得到以下共識:
1.文章之介入成效部分,僅參考介入之目的,不細看所使用之評估工具。因此只要看摘要及前言最後一段之敘述即可。部分文章未明確指出"primary outcome",則先將所有成效列出。
2.motor較難分類,依據ICF的字面說明,動作功能屬body function,精細操作則屬activity之移行一類。因次我們決定僅就作者所寫之文字判斷,若作者寫motor function,則歸類於body function,若作者寫motor performance,則歸類於activity。
3.文章題目暫定為「兒童領域職能治療相關介入之實證文獻回顧」。
目前仍有部分問題仍需向老師澄清:
1.Dr. John Whyte之理論並未納入environment面相,但許多文章之介入方式為提供輔具、外在支持或給予cue,此情況應如何分類?應將這些介入方式列為environment,並將文章分類於others類別,抑或是將這些介入方式依其功能(如:改善身體結構或改善某部分功能等)分類於body structure或body function?第二種分法的好處是可完全符合Dr. John Whyte之理論,但可能會有過度解釋介入方式的問題(即非字面解釋,而是解釋更深層的意涵)。
2.少數文獻討討家長之滿意度,但ICF架構中並未探討滿意度,應如何分類呢?分類於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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